建筑产品(CPR)法规(EU)No 305/2011
欧盟(EU)境内的建筑产品必须遵守商品自由流通的相关规定,以及建筑安全,健康,耐久,节能和环保的相关规定。本法规旨在简化建筑产品的法律框架。
法案
2011年3月9日,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第(EU) 305/2011 号法规,关于建筑产品销售的协调条件和废止指令89/106/EEC
摘要
该法规规定了建筑产品销售的条件。该法规同样规定了评估此类产品性能的标准,以及CE标识的使用条件。
性能声明和CE认证
当制造商决定将建筑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上,并且该产品被协调标准所覆盖,那么制造商必须起草一份包含以下信息的性能声明:
产品参考标准;
产品恒定性能的检验和评定体系;
产品的预期用途;
声明的性能;
一旦性能声明被起草,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加贴CE标识。
经营者的责任
某些责任是强加给经济经营者的:
制造商的责任:制造商必须提供性能声明和技术文件,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识。制造商必须确保其产品具有易于识别的型号。此外,如果制造商认为其产品不符合性能声明,或者需要更改性能声明,那么制造商必须从市场上召回其产品。
进口商的责任:进口商必须检查产品随附的技术文件,以及CE标识。进口商必须标明其名称,注册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,以及其联系地址。进口商必须确保产品附有说明书,安全说明和运输条件。
经销商的责任:经销商必须确保产品加贴CE标识,并且附有上述提及的文件。如果经销商认为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,那么他们不能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。经销商必须确保产品在最优条件下储存,以免影响产品的性能。
协调技术规范
协调技术规范包括协调标准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机构依照指令98/34/EC而制订。协调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定义建筑产品性能的评定准则和方法。协调标准适用于它涵盖的产品预期用途,并且包含执行评定和检验恒定性能系统的详细技术资料。协调标准的参考文献,发布在欧盟官方期刊上。
如果产品没有适用的协调标准,制造商应索求欧洲技术评估,以获得由技术评估机构(TABs)签发的欧洲评估文件。
技术评估机构(TABs)
各成员国应在一个或者多个产品领域,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技术评估机构。各成员国应将技术评估机构(TABs)列表,递交给欧洲委员会,并且由欧盟委员会发布。
技术评估机构(TABs)应在其指定的产品领域,执行欧洲技术评估。
公告当局和公告机构
公告机构作为第三方,执行建筑产品恒定性能的评定和检验。公告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。
公告当局由各成员国制定。公告当局应对公告机构的评定和通告执行必要的程序。
市场监督
市场监督部门必须根据法规(EC) No 765/2008评定建筑产品,以确定其是否需要从市场上召回。
该法规废除指令89/106/EEC。